拾金不昧是我國傳統美德,從小就知道,在路上撿到不管是物品或是錢都要送到警察局或相關管理單位去辦理公開招領,因為這不只是道德議題,還關係到法律上的責任喔!
一、遺失物的認定
在路上撿到不是自己的東西,也就是這樣東西的所有權仍然歸屬於其他人,即使所有權人目前不再持有這樣東西,除非所有權人拋棄其所有權,否則還是享有這樣東西的所有權。而被你撿到的這樣東西就稱為「遺失物」。
由此可知,既然失主仍然享有遺失物的所有權,所以如果撿到遺失物佔為己有的話,一旦失主報警而被查獲,就可能會涉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會處1萬5千元的罰金喔!
二、撿到東西怎麼辦?
(一)送到警察局
從小到大我們被教導拾金不昧的觀念,撿到東西就要送到警察局,這是因為民法第803條第1項規定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
如果在路上撿到東西,必須要盡快通知失主,如果不知道失主或是無法連絡失主,就要將撿到的遺失物拿到警察局或是自治機關。
警察或是自治機關接獲報案後,依民法第803條第2項規定,要以公告、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所以警察後續就會清點遺失物,並且開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給拾得人,並尋找失主,如果不知道或找不到失主就會在網路上公告招領。
(二)送到管理處所
除了可以將遺失物送到警察局以外,民法803條第1項但書規定
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如果是在機關、學校、團體或是其他公共場所撿到遺失物,可以先送到該場所的管理機關保管,為了讓失主可以比較便利的找回遺失物,像是在百貨公司撿到遺失物,就可以先送到服務台進行失物招領。
該場所的管理機關保管遺失物也要依民法第803條第2項,公告、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如果失主一直都沒有來領取遺失物的話,依民法第804條第1項規定,後續該場所的管理機關還是要把遺失物交給警察或自治機關處理,如果警察或自治機關覺得招領的程序不妥當或是有必要的時候,就可以依民法第804條第2項,再次進行招領的程序。
三、無人認領的東西會變誰的?
雖然警察或自治機關會公告招領,但是失主可能一直都沒有來領取遺失物,那警察局的遺失物豈不是堆積如山了?為了解決這種情況,法律當然也有相關的規定!
(一)無人認領遺失物?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
失主對於遺失物仍然擁有所有權,但是如果遺失物在招領後超過6個月,失主仍然沒有認領的話,警察就會通知拾得人,這個遺失物的所有權就會變成拾得人的了。
(二)通知拾得人後也未領取?
那你一定又會有下一個問題就是,如果拾得人也沒有領取的話,那遺失物又要怎麼辦?
拾得人於受前項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屬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如果警察通知拾得人來領取無人招領的遺失物,拾得人在通知後3個月內也沒有領取的話,那遺失物的所有權就會歸保管地的地方自治團體了。
(三)簡易招領程序
撿到的遺失物價值可能會有所落差,為了不要徒增警察機關的作業麻煩,法律也有訂定簡易的招領程序,讓招領的時間縮短。
1.易腐壞的東西
在路上除了撿到物品或錢,也可能會撿到食物,這也算是遺失物的一種,依民法第806條規定
拾得物易於腐壞或其保管需費過鉅者,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得為拍賣或逕以市價變賣之,保管其價金。
如果警察機關接獲的遺失物為食物這種易腐壞的東西,就可以拍賣變價。
食物既然是易腐壞的東西,那要經過拍賣變價的程序後才能處理掉,屆時食物大概也已經腐壞了吧?所以在實務上很多警察人員接獲民眾撿到食物的時候,就會一個頭兩個大,不能逕行處理掉,又怕它壞掉,真是哭笑不得。
2.不到500元的東西
如果是撿到價值不到500元的東西,為了減少冗長的作業程序,法律有制定出簡易的招領程序(民法第807-1條規定)。
如果通知失主超過15天,或是無法通知失主的情形就是從拾得日起算超過1個月,都無人招領的話,遺失物的所有權就歸拾得人了。
如果通知拾得人也未領取的話,就比照前面規定辦理,歸保管地的地方自治團體。
雖然說是500元以下的遺失物適用簡易招領程序,但如果是不具價值的遺失物並不能適用簡易招領程序,只能適用前面規定的一般招領程序。
四、撿到遺失物有報酬可以領嗎?
應該也會有人有疑問說,我幫失主找回東西,也算是做好事幫了忙,那可以領一些報酬嗎?其實是可以的喔!
(一)報酬請求權
民法第805條第2項規定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所以如果撿到遺失物,拾得人是有權利可以向失主請求遺失物價值上1成的報酬。但是如果給付報酬顯失公平的情形是可以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報酬的(民法第805條第3項)。
(二)受領所有權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
如果拾得人向失主請求報酬或相關費用,在尚未清償前,拾得人是有權利可以留置該遺失物。
(三)不能領報酬的情形
雖然拾得人有權利可以向失主請求給付報酬,但法律也有限制在一些情況下,拾得人是不能向失主請領報酬的。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
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五、結論
看完這篇應該更了解,下次在路上撿到遺失物,要先送到相關機關,除了是落實道德上拾金不昧的精神,也可能是幫了失主一個大忙,切記!不要為了貪小便宜就占為己有,不但沒有做到善事,反而還讓自己訴訟纏身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