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李耿誠律師
「我發生車禍,受傷很嚴重,我可以跟對方要求看護費嗎?」民眾說
「要求看護費?」阿誠律師說。
「我受傷之後,我媽都要照顧我呀」民眾說。
「那醫生的診斷證明有寫嗎?」阿誠律師說。
「沒有寫耶……這樣還能要嗎?」民眾。
讀完本文,你會了解到車禍受傷求償的案件,賠償項目中涉及看護費,法院如何認定的標準,諸如有沒有看護的必要、看護的時間以及看護費用的計算等等。
我們曾經談過:
重點1:看護必要性,以醫師判斷為準
車禍案件的看護費用,是指車禍被害人身體受傷,經過醫師診斷判定需要看護人員照顧日常生活起居,委請看護人所支出的費用。
被害人身體受傷後,是否需要看護人員照顧生活起居,關係到身體狀況的診斷,涉及醫師的專業判斷。因此,能不能請求看護費用,要以醫師診斷為準,尤其是醫師有沒有在診斷證明上記載類似:「需他人照護○週」的字眼。
被害人身體的狀況,如果真的需要他人照顧生活起居,就要請醫師診斷後明確記載需要看護的狀況、看護的期間,以及是看護全日或半日的情形等等,以免日後要起訴請求時,醫師無法開立,造成無法請求的窘況。
重點2:親人照顧也可以看護費
如果車禍受傷的被害人,沒有委請看護照護,而由親屬看護的情況下,法院認為實際上有看護的需求時,仍然可以請求護費用。具體的理由是:
由親屬照顧被害人的起居,雖然是出於親情,親屬看護所付出的努力,可以評價為金錢,不能因為照顧者與被害人的身份關係密切,而免除支付的義務。
法院因此認為,此親屬基於身份關係的恩惠,如果不能請求,反倒嘉惠於加害人,因此應該衡量,以及比照僱用職業看護情形,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的損害,得向加害人求償。
重點3:看護費如何計算
親屬有無看護的技術與內容
比較特別的是,法院進一步認為,當事人受傷後,需有看護的必要,請求賠償看護費,則其數額應以其實際上所支付或應支付者為限。法院認為計算金額時:
由親人照顧,仍然要看親人的看護技術與內容,以評價其得請求賠償的數額。
親屬平日有無職業工作
如果親人白天有固定的職業,只有下班後才能看護,法院會斟酌平常日的工作時間為每日8時,但國定假日則不必上班等情形,認定親人平均僅能看護半日。
看護需求是長期或短期
如果是短期的看護,大多會以日數來計算,一般看護費用的計算,大約全日2000元至2400元,半日則為1000至1200元。
長期的話,則會以每月3萬2000元至3萬5000元計算。至於長短期的區分,依辦案的心得來說,大約是一個月的時間,超過一個月就算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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