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龜山區37歲黃姓男子,過去有對女兒家暴紀錄,法院於2019年核發保護令且為期1年10月,黃男仍於去年6月間在住處持棍子毆打7歲女兒,造成她左大腿大面積瘀傷,黃男推稱女兒是在學校受傷,但女童明確指出「是被爸爸打的」且瘀青面積大,與學校小碰撞、小傷有異,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不採信黃男說詞,偵結依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起訴。自由時報2021-12-16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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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家人或男女朋友之間有暴力行為(包括肢體衝突或言語、精神上的侵害),可以考慮聲請保護人避免再受暴力侵害。保護令在實務上的運用相當方便,舉證上較為寬鬆,有實際的約束力,違反保護令被當作一種犯罪,國家可以採取強制力的作為。我們從這個新聞案例來說明它可能經過的程序。
程序1:聲請保護令
以這個新聞案例來說,黃姓男子先前有對女兒施加暴力時,女兒本身、女兒的媽媽、學校老師、警方等等,都可以通報,或聲請保護令。
程序2:核發保護令
聲請家暴令後,會視聲請及個案情況,法院可能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令,之後會再開啟通常保護令程序,期限最長為二年。保護令一般會命令加害人下列事項: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例如加害人有酒癮,完就會鬧事。
程序3:以現行犯逮捕、逕行拘提、預防性羈押
現行犯逮捕、逕行拘提
簡單地說,加害人一旦違反保護令或有違反的嫌疑時,報警後警方到場可以以現行犯逮捕,把人抓起來,限制其自由。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9條是這樣規定:
- 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處理。
-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預防性羈押
如果加害人反覆違反保護令或有家暴成立犯罪,讓家人不堪其擾時,法院甚至可以羈押加害人,暫時把人關起來。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這樣規定:
-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違反保護令者、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前開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違反後果:刑期最重判3年
違反保護令罪的刑期,最輕可判2個月,最重可判3年以下。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是「違反保護令罪」:
-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列裁定者(按,指法院在保護令附加的命令事項),為本法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例如加害人有酒癮,喝完就會鬧事,法院可以命令加害人至醫院接受酒癮戒治的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