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國立大學男學生偷拍同學女友洗澡,被害人驚叫,男子逃離現場,刪除照片滅證,向被害人及她的男友承認偷拍,檢方聲請簡易判決。
聯合新聞網2020-08-26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法官審酌犯罪動機、侵害法益、被害人難堪與驚嚇程度,並考量柯的犯後態度,量處他拘役40日;柯沒有有期徒刑的前科,因年輕無知一時衝動犯罪,但自白犯行又向被害人道歉,有悔悟之心,因此宣告緩刑,以勵自新。
問題二、什麼是簡易判決?
答:一般刑事案件起訴到法院審理時,都會依照「通常審判程序」來進行,就像電視劇裡演的一樣,經過調查證據、交互詰問、言詞辯論等程序,到判決出爐,整個程序結束需要耗費許久時間,程序也較繁雜。
相對的,簡易判決制度可以省去一些通常程序的內容,讓案件能夠迅速確定,節省司法資源也節省當事人的時間。不過,簡易判決適用的對象是輕微的犯罪,正因輕微犯罪事實內容相對較簡易,殺雞不需用牛刀,因此可適用簡易判決。
?採用簡易判決的好處:
減少繁雜冗長之出庭應訊審理過程;迅速終結刑事案件,得到判決結果。
簡易判決的要件:(刑事訴訟法第449條)
1、依據被告的自白或其他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罪。
2、被告所犯的罪須限於輕罪,因為法院只能判「得宣告緩刑、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或勞動」的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
簡易判決程序可以由誰開啟❓
?檢察官聲請
第451條: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
?法官
檢察官將被告起訴,而被告在法庭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適宜採簡易判決處刑者,就可直接進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被告也可以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不過決定權在檢察官手上。
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20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