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新聞》假車禍-詐領保險

某中古車商以人頭購入瑪莎拉蒂等二手轎跑車,投保高額車險後,招募「撞車手」駕駛轎跑車,以破百時速撞擊路邊車輛,轎跑車近乎全毀,再向產險公司申請理賠;而撞車手為賺取最高30萬元獎金,竟連拖板車都敢撞,刑事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昨破獲這個假車禍詐保集團,查出至少犯案15起,詐得金額共2218萬元。

自由時報2020-09-09報導

問題一、何謂詐欺?

答: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要件:

1.行為人施用詐術(也就是必須要有詐欺的手段)

2.使被害人陷於錯誤,或者利用別人的錯誤而加以把握機會詐騙

3.被害人有為財產上之處分

4.被害人或者第三人財產上有損失

5.且前述行為與結果間須具有因果關係。

簡單來說,就是有人騙你,使你受騙,並且讓你交付財物而受有財產上損失,就可能成立詐欺罪。

問題二、本件保險公司還有什麼救濟途徑?

答:針對金錢的部分,可以在起訴後對被告等請求民事賠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以省去裁判費,也可以自行獨立提出民事損害賠償,但就需要依照標的金額徵收一審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