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在台北市天母精華區經營銀樓的夫妻,前年離婚後,妻子張女請求法院平均分配兩人財產,一審士林地院發覺張女負債近四千萬元,丈夫則坐擁二億多元資產,認為「平分」不合乎比例,只判准妻子取得五百萬元;上訴後勝負逆轉,二審高等法院認為張女照顧家庭、扶養小孩一樣對家庭有貢獻,改判丈夫應給付一半財產,約一億元。
張女與先生婚後未約定「分別財產制」,兩人財產關係為「法定財產制」,婚後財產在各自名下,但離婚要平均分配婚後財產。夫妻除經營家庭生下孩子,銀樓生意也不錯,丈夫還因而在海外投資房地產,家境寬裕。
自由時報2020-09-06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一審:平分不合比例
張女另提起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告訴,要求均分林男財產。士院審理認為,張女債務總額達3871萬9916元,其中2850萬3千元屬私人借貸,房產更因負債而遭拍賣;反之,張的丈夫非但無債務,還有海外置產,累積財富2億0015萬7852元,顯示丈夫的努力及付出較高,均分財產顯失公平,依此判決張女只能拿500萬元。
二審:養小孩也有貢獻
張女上訴主張,自己綜理銀樓店面、支付往來廠商貨款及財稅等業務,丈夫當初在海外投資房地產時,她還匯了5632萬8320元給他,此外,丈夫離家近十年,期間由她照顧小孩及扛起家計。
高院認為,張女對於家事勞務確有付出,並幫助丈夫經營事業,對於兩人婚後財產的增加有協力及貢獻,以平均分配剩餘財產差額為宜。高院重算兩人的資產負債,評議後判丈夫應給付兩人剩餘財產差額的半數、也就是1億0122萬0765元給張女,可上訴。
問題二、夫妻財產制有哪些? 夫妻財產要怎麼辦理?
答:夫妻財產制有「法定財產制」、「公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
夫妻得於婚前或婚後,以契約約定選用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如未約定,則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04、1005條)。
答:依照民法第1007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第1008條第1項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由法條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夫妻之間以書面訂定契約,約定夫妻財產制,就發生效力了,不需要登記,登記的用意是為了對抗第三人而已。因為夫妻之間約定何種財產制,外人通常不會知道,登記的目的是可以讓夫妻對外向他人主張,自己是何種財產制的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