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新聞》婦騎車衝出巷口撞消防車

屏東縣龍泉消防分隊李姓隊員前年駕駛消防車,涉擦撞從巷口衝出的機車,導致騎士胡姓婦人重傷,左膝關節僵硬恐永久難復原。一審認為李雖行駛主幹道,未盡注意義務仍屬肇事次因,依業務過失傷害致重傷罪判5月徒刑;上訴後,李賠110萬達成調解,高雄高分院維持原判,宣告緩刑2年定讞。

聯合新聞網2020-08-31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一審法官認為,胡婦屬支線道車、未禮讓幹線道車先行,是肇事主因,而消防車雖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定的「特種車」,由於案發時不符執行任務中,李行經無號誌的路口仍應減速及注意車前狀況,也有過失,屬次因。

由於胡婦要求300萬元賠償,李姓男子僅願賠50萬和解,雙方無共識,一審依業務過失傷害致重傷罪,判李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檢方上訴指判太輕、李姓男子上訴稱判太重,二審合議庭皆不採納,不過考量雙方二審期間以110萬和解,維持原本刑期外,宣告李緩刑2年,條件為參加法治課程2場。

問題二、什麼是特種車?

答:特種車是指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包括吊車、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程車、教練車、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灑水車、郵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囚車、殯儀館運靈車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項第7款)。

特種車的權利與義務❗❓

?特種車行駛於道路時,除同規則有特別規定者外

第93條第2項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第98條第1項第3款

執行任務中之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的道路,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

第113條

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外交部禮賓車、公用事業機構之工程車、垃圾車及傳遞郵件電報等車輛,於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得不受臨停、停車等相關限制)等〕,仍有遵守該規則其他相關規定之注意義務。


參考: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38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上易字第8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