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王姓男子與林姓女子去年6月離婚,雙方約定王男每月支付2萬元扶養費給林女,但支付不到半年,王男就賴帳,林女催促後,王男竟使出絕招,提出「確認婚姻關係存在」訴訟,理由是他找父親及邱姓女友當證人,2人不知道林女有無離婚真意就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林女反駁是王男耍花招,目的是不想付扶養費。
自由時報2020-08-23報導
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法官認定,邱女確實未親見親聞林女表達離婚之意就簽名,王男與林女的離婚缺乏上述條件,據此判王男勝訴,2人婚姻關係仍屬存在,可上訴。
離婚的要件?
答: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雙方有離婚的真意。 ?書面。 ?向戶政機關登記。
?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證人不一定要和當事人熟識,即使和當事人素不相識,兩願離婚的效力也不因此而受影響。
✔證人之簽名,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同時為之。
✔證人必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