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新聞》穿「中油瓦斯」制服推銷

身穿印有「中油瓦斯有限公司」字樣之制服的沈姓男子,企圖混淆大眾,誤以為是他是台灣中油公司或其子公司員工,在苗栗縣頭屋鄉以檢查瓦斯管設備為由,向民宅推銷瓦斯遮斷器,被苗栗地方法院依侵入住宅罪、詐欺取財未遂罪,共處有期徒刑4個月。

自由時報2020-09-18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沈男辯稱,「中油瓦斯有限公司」是妻子合法設立之公司名稱,並無詐欺犯意。但苗栗地方法院認為,「中油公司」為歷史悠久、成立已70年餘之國營事業,其所經營之油品及天然氣等事業,更為一般民眾所周知,「中油瓦斯有限公司」之「瓦斯」亦為中油公司所經營之業務,此「中油瓦斯有限公司」使人易誤認為「中油公司」本身或為其子企業。

法官另外審酌沈男案發時的行為舉止並未充分說明其來意,故最後認定沈男是企圖利用民眾誤認的狀態遂行其詐欺犯罪,依侵入住宅罪、詐欺取財未遂罪,共處沈男有期徒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問題二、詐騙行為可以是積極詐騙、也可以是消極詐騙?

答:詐術行為,並不以積極的語言、文字、肢體、舉動或兼有之綜合表態等為限,消極不作為的欺罔行為亦包括在內。

像如果是交易上認為重要的事項,依交易相對人的知識、經驗、調查能力,無法輕易察知者,應認為行為人負有告知義務,以利交易相對人斟酌利害,決定是否完成交易並為財產上處分行為,但行為人明知交易相對人就交易上重要之事項已陷於錯誤,行為人有告知義務卻故意不為告知,就是屬於利用他人錯誤的消極不作為欺罔行為。

例如本件被告於案發時曾經證人彭○輝詢問是否為中油公司所派來的人員,並未加以回答,反而繼續檢修,其故意不為告知或不回答其是否為中油公司所派之人員,就是屬於利用被害人既存錯誤(穿有「中油瓦斯有限公司」字樣的工作服、工作證,使被害人誤會是中油)之下,繼續所為之不作為欺罔行為。

參考: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3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