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新聞》離婚後每月付贍養費 遇半夜催錢

許多夫妻在離婚後,都需要支付對方贍養費。日前就有一名男網友分享,與前妻離婚後,小孩決定跟媽媽住,也約定好每月10號都會付30000元給小孩的贍養費,但前妻卻在9號剛跨10號的半夜12:10就在催款,讓他不禁想問「日子真的有那麼難過嗎?」

聯合新聞網2020-09-10報導

問題一、什麼是贍養費?我國的贍養費規定?

答: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從法條規定我們可以知道,能向對方請求贍養費必須要有以下幾個條件:

1 必須是判決離婚,如果是協議離婚就不能請求。

2 對於離婚原因「無過失」的一方才可以向對方請求贍養費。如果離婚的原因是自己造成的,或是雙方對於離婚的結果都互有過失,就不能向對方要贍養費。

3 因為判決陷入生活困難,要證明離婚造成聲請者生活困難。

所謂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以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不能維持生活而陷於生活困難為已足,非以其有無謀生能力為衡量之唯一標準(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168號民事判決)。

問題二、扶養費vs贍養費?

答:贍養費是用來支付配偶離婚後的生活所需(因為判決陷入生活困難),而扶養費是用來支付離婚後扶養未成年子女的費用(例如:教育費、生活費等),兩者性質完全不相同。

另外要注意的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本身就有扶養義務,不因離婚、監護權歸屬誰、離婚原因是誰有過失而異,離婚後雙方仍然負有扶養小孩的義務。

至於扶養費該如何計算?目前法院對於撫養費的計算標準,多會採用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各地區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作為衡量的基準,但是法院還是會依每個受扶養者的實際狀況下去判斷。如果個案中有比較特殊的情形,例如未成年子女本身因為特殊疾病而醫療花費較多,法官也會調整扶養費用。 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