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房東去年發現游姓房客拖欠房租、將天花板打洞,搬家後留下滿地垃圾,氣不過向媒體投訴,媒體來訪時,將載有告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提供予多名記者觀看,經媒體報導後,親朋好友隨即陸續打電話揶揄游姓房客,游姓房客氣不過後,以妨害名譽罪嫌提告。士林地方法院認為,王讓游背負「惡房客」負面評價,且游非公眾人物,此事屬於「私德」,判王拘役10日,可易科罰金。
聯合新聞網2018-05-23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法官認為,王接受多名記者採訪,顯然有散布意圖,縱使王要求報導隱匿個資,但以現今網路資訊發達程度,大眾可輕易從報導中的關鍵字指認出游的身分。
游並非公眾人物,此事屬於私人間的民事糾紛,是「私德」領域並非公共議題,王卻讓游背負「惡房客」的負面評價。法官認為,媒體報導的租屋糾紛,多以職業房東無端扣住房客的租金,具有集團性、反覆性,和此件一次性、私人的糾紛不同,依誹謗罪判王拘役10天,可易科罰金。
問題二、誹謗如涉於私德而跟公共利益無關還是不會阻卻違法,那什麼是私德?
答: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參酌刑法第310條第3項之立法意旨,此項阻卻違法事由係為保障「言論自由」一定範圍之活動空間,並擴大健全民主社會所仰賴之公眾對於公共事務所為活潑及多樣性的討論範圍。
除公務員及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職務工作相關之事項,當然為「與公共利益有關」者外,於言論涉及在社會或一定生活領域內因主動投入某一公共議題而成為「公眾人物」就該議題暨衍生事項之行為,與公務員及其他政府相關人員職務外但涉及公眾所關心之事務,始應認與「公共利益」有關
若為一單純私人身分之人,關於其個人生活事項之指摘傳述,因無「若箝制該言論恐阻斷自由言論市場對於公眾事項討論空間,將造成寒蟬效應」等更大不利益之考量,在衡量言論自由保障及個人名譽權保護之利益衝突間,相較於對象為公務員或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或公眾人物時,應向保護個人名譽權之光譜偏移,若指摘之事項與其所身處之團體中他人並無關連,則應認即屬「私德」之範圍。
參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64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