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姓女子受雇替補習班招生近9年,去年寒假瞞著姜姓雇主,替另一家補習班招生,還偷偷帶走姜的6名學生。基隆地檢署認定周女觸犯背信罪,今天將她起訴。
自由時報2019-07-02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周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違背替均○補習班招收寒假輔導學生之任務,於寒假期間,以照顧病母為由向姜姓雇主請假,卻另受學生家長陳○欣招攬,將均○補習班之學生,帶至陳○欣承租之基隆市某號1樓教室(未經基隆市政府教育處核准立案)進行寒假輔導,致姜姓雇主受有學生流失之損害。
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就科刑範圍達成合意,且被告為認罪之表示,最後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緩刑2年,並應依附民移調調解筆錄所載之給付方式,向姜姓雇主支付新臺幣50萬元之損害賠償。
問題二、什麼是認罪協商?
答:案件經檢察官向法院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只要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法定刑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也不是由高等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在法院辯論終結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和被告可以就被告願意接受的刑度或願意接受緩刑的宣當等事項進行協商,經雙方達成合意,而且被告也認罪,就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依協商合意內容來判決,這個程序就叫做協商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
進行協商的事項:
一、被告願受科刑及沒收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四、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關於合意的撤回: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規定,法院應於接受前條之聲請後十日內,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之權利。
被告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隨時撤銷協商之合意。被告違反與檢察官協議之內容時,檢察官亦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撤回協商程序之聲請。
參考: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2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