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客運有一名48歲劉姓駕駛2017年8月在三峽隆恩街超車時,因為連續鳴按三聲喇叭,導致一名鄭姓騎士回頭查看時自撞身亡。檢方調查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超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並且不得密集按鳴喇叭迫使前車讓路,但劉男當時卻多按1聲喇叭,因此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劉男。
ETtoday新聞雲2019-04-20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法官審酌公車行車紀錄器、道路現場照片、現場圖及鑑定報告等資料後認為,被告既考領有職業客車駕駛執照,對道路交通規定應知之甚詳,本件交通事故經國立澎湖科技大學鑑定,鑑定結果亦認:「被告駕駛大客車,於施工路段擬超越前車,近距離連續按鳴喇叭3次,為肇事次因」等節,被告的駕駛行為確有過失。又被害人確因本件交通事故,致受有傷害、病症,終引發中樞神經性休克而不治死亡,則被告之過失行為與被害人之死亡結果間顯有相當因果關係。
最後法官衡量被告前無犯罪紀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態度、過失情節與程度、被害人與有過失及雙方因未獲共識而無法達成調解等一切情狀,處有期徒刑6個月,如易科罰金,18萬元。
問題二、超車時應注意什麼?
- 答:應遵循法規執行,否則恐會被人誤以為是逼車而遭檢舉吃上罰單,得不償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規定,「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 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 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 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 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另外,前行車也應注意,如果無故不避讓也會觸法,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第5款規定,「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依法可處罰1,200至2,400元罰鍰。
參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調偵字第544號刑事起訴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訴字第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