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女在中國偷情台籍人夫 法官:大陸是我國領土、相姦有罪

蘇姓人夫與女子小文(化名)在搭飛機時結識,後來竟墜入愛河,兩人於2019年間在蘇男位於中國廣州市的住處發生兩次性關係。

蘇妻獲悉姦情、怒告小文破壞家庭。小文律師辯指兩人性愛行為地非在我國領域,台南地院法官引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指「大陸地區仍是我國領土」,適用我國刑法,依兩案相姦罪合併判小文5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與上訴。

自由時報2020-04-13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法官從小文與蘇男兩人的line通話內容認定小文認識蘇男之初即知悉蘇是有妻室的人,也瞭解不應介入對方家庭,豈料因日久生情發生婚外性行為,小文所辯不是事實、無可採信。

法官並說,我國憲法明定中華民國領土非經國民大會決議不得變更,我國行憲迄今,國民大會未曾決議變更領土;縱2005年6月修正公布憲法增修條文指立委有權提出領土變更案,但立委迄今也未曾決議變更領土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更指明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的中華民國領土,雖然目前事實障礙,我國統治權不及於大陸,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處罰,辯護人所稱顯有誤解。

問題二、來看看本件蘇男涉通姦部分?

答:判決書指出,蘇男通姦部分,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可知蘇男獲不起訴可能是因為配偶選擇撤回告訴。

又我國關於犯通姦罪但經配偶撤告的情況,其撤回告訴的效力不及於相姦人,是屬於告訴不可分原則的例外規定,也就是說,以本件為例,小文的部分不會受到蘇男配偶撤回告訴的效力所及,也因此有後續法院的判決。

法條參考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參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1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