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姓婦人騎單車騎進快車道被撞倒地傷重不治,家屬認為黎婦是為閃避違停在慢車道的自小客車才被後方機車撞上,遂向鄭姓汽車駕駛及李姓機車騎士求償近300萬元,法官檢視相關證據及車禍鑑定報告後,判鄭、李2人免責,駁回死者家屬請求,可上訴。
自由時報2020-08-08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法官檢視警方提供的路口監視器及證人證詞後,認為無法證明案發當時鄭男違停在路邊,以及黎婦是為閃避鄭男違停汽車才騎進快車道。
公路總局屏澎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結果,指黎婦未靠道路右側並侵入快車道行駛,為肇事原因,李姓騎士閃避不及,無肇事因素,於是判鄭、李2被告免責,原告求償無據應予駁回。
問題二、本件認定兩位被告均無過失責任,肇事原因為死者,那麼如果李姓被告因本件事故有受傷,是否可以向黎姓婦人求償,但是黎婦已死亡,該怎麼請求?
答: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
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法第1147條有明文規定,又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車禍在民事的肇事者責任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屬於財產上的債務,與身分關係無涉,並非專屬義務。因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肇事駕駛的繼承人將繼承肇事者的財產及債務兩者,其中債務包括車禍賠償債務。
因此,如果肇事的駕駛在車禍中喪生時,得請求賠償之人,可向肇事駕駛的繼承人求償,又如果繼承人有數人,則數繼承人彼此間就負有連帶賠償責任,可以向其中一人或全體請求賠償(民法第1153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參考: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3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