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一名連姓駕駛因尿急闖紅燈被開4,000元的罰單,他表示,自己患有第二型糖尿病有多尿症狀,尿意十分急迫已到無法忍受狀況,請求法官撤銷罰單。但法官認為,連男情況未達「危及生命、身體緊急程度」,也可停車在車上小便,因此駁回。
ETtoday新聞雲2019-10-28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法官表示,連男雖稱當時尿急迫不得已始闖紅燈左轉,尚非屬「對於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且急欲如廁,明顯尚未達到危及生命、身體的緊急程度。
法官指出,而連男於車上急需小便,亦可停車而於車上採取應急作法解決,若無法尋找廁所而致於車內小便,僅造成一時不便利性或車內難聞味道情形,難認符合緊急避難;且闖紅燈如同置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於不顧,因此駁回。全案可上訴。
問題二、什麼是緊急避難?
答:行政罰法第13條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所稱緊急危難情狀,必須有緊急危難的存在,始足當之,即如果行為人沒有立即採取避難措施,有可能喪失救助法益的機會,而無法阻止損害的發生或可能造成擴大損害的狀況。
所謂不得已應係指具體狀況下,行為人除了採取措施外,別無其他更適當的選擇,即指行為人面對利益衝突時,不得不選擇犧牲某利益以保護特定法益的主觀心態。 參考: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8年度交字第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