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付扶養費,是在離婚後許多單親爸爸媽媽會遇到的困擾,一人離婚養小孩已經很辛苦了,對方不照顧還不出錢到底該怎麼辦?
吳姓男子經常在臉書po出和友人吃喝玩樂照片,讓他的陳姓前妻看得火冒三丈,認為吳姓前夫有錢花天酒地吃大餐,卻付不出子女的扶養費,憤而提告向吳男求償積欠的27萬多元扶養費,法官判准,可上訴。
自由時報2018-09-18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法官調查吳、陳2人所得資料及生活狀況後,發現2人的經濟狀況並未出現劇烈變化,擔任司機的吳男雖然要照顧病父,但病父領有身障補助,無法做為減少子女扶養費的理由,應歸還積欠陳女代墊的27萬6650元扶養費,並按雙方離婚協議內容每月支付扶養費,直到2名子女成年為止。
問題二、夫妻扶養費計算標準?
答:目前法院實務對於撫養費的計算標準,多會採用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各地區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作為衡量的基準
但是法院還是會依每個受扶養者的實際狀況下去判斷。如果個案中有比較特殊的情形,例如未成年子女本身因為特殊疾病而醫療花費較多,法官也會調整扶養費用。因此,如果未成年子女有特殊情形需有特別的花費,在訴訟過程中需一併提出相關證據說明。
法官會依照雙方的經濟能力去做審酌,通常會參考個人國稅局的申報所得資料,以及當事人自己向法院陳報說明自己的經濟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