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強制拍賣害民拆屋 橋頭地院判屏東地院國賠

法院判決法院要國賠!潘姓女子購買屏東地院法拍土地,興建冷凍廠房,卻被迫拆屋還地,憤而請求國賠,橋頭地院認為屏院當初執行強制拍賣有瑕疵,判決屏院賠償678萬元,案件仍在二審之中。

自由時報2018-08-19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橋頭地院審理認為,屏院通知台糖提出鄭女最新戶籍謄本,以供查證送達是否合法,台糖依指示行事,無故意或過失可言;但當支付命令無法送達,屏院除命台糖公司陳報戶籍謄本確認外,應再要求其查報有無鄭女其他可能送達處所,避免支付命令未經合法送達而無效,然而承辦人員僅命台糖提出鄭女最新戶籍謄本,承辦人員有過失,判決屏院賠償678萬元。

問題二、支付命令程序

支付命令程序

問題三、什麼是國家賠償?

答:國賠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或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同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4條第1項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

問題四、什麼人可以請求國家賠償?要提出什麼文件?

答:1 直接被害人。2 因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3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4 對被害人有法定扶養請求權之第三人。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規定,被害人就其所受損害,向國家請求賠償時,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以書面提出請求。此項書面應載明左列事項,由請求權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請求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則應載明其名稱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性別、住所或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三)請求賠償的事實、理由及證據。

(四)請求損害賠償的金額或回復原狀的內容。

(五)賠償義務機關。

(六)年、月、日。

參考: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重國字第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