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懷疑女友因結新歡而提分手,三度在「靠北日月光2.0」臉書粉專投稿,指名給「最近在K21女、K22男火紅的情侶」,還將前女友姓名「拆文解字」為「艸、魚、禾」、「水、貞」留言,影射她偷吃工程師,惡意謾罵女方「婊」。
聯合新聞網2020-06-09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橋頭地院審理,認為呂男既然有侵害前女友名譽權,自然應付慰撫金,衡量情節後,判他應賠償4萬5千元;至於律師費用,因不是必要費用,無理由要呂負擔,這部分駁回。刑事妨害名譽部分,去年橋頭地院依散布文字誹謗罪共3罪,判呂男應執行拘役80日,得易科罰金8萬元確定。
問題二、咦?原來影射也會觸犯嗎?
答:還是要看個案情形。
本件被告於貼文下方為「這是一個21廠女op「艸/魚/禾」*「水/貞」與22廠工程師「丘/阜」*「水/告」愛情小說」之留言,使上網連結至該臉書粉絲專頁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瀏覽觀看,並透過倉頡輸入法之形式,上開文字敘述得以特定所指涉對象為自訴人蘇女名字。而被告於法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不過,雖被告說的是事實,但因為涉及私德而與公益無關,因此仍構成誹謗罪。
問題三、「髒」、「渣女」、「婊」為辱罵性言詞?
被告所PO之文句衡諸社會常情是就自訴人個人之人格、道德形象與人際交往關係所為負面評價,足以毀損自訴人之名譽,應屬誹謗性文字無訛。
被告以「髒」、「渣女」、「婊」等文字謾罵自訴人,在社會通念及口語意義上,是對他人人格泛稱之貶損辱詞,或是對他人道德負面評價,足以令人感到難堪、不快,若旁人聽聞亦能體認陳述人是以該言語作人身之攻擊,足使自訴人感覺人格遭受攻擊,而貶損其名譽、尊嚴之評價。
參考: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自字第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