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常聽到的七日鑑賞期(即七日猶豫期),聽起來看好像很簡單,就是交易七日內都可以退貨不用負擔費用,但實際上卻有很多模糊地帶產生很多的消費爭議。
什麼是「七天鑑賞期」?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消費者得於收到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天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同時,七天鑑賞期指的是猶豫期而非試用期喔!商品須在完整且可還原狀態下才能進行退貨。因此,若賣家遇到買家退貨商品有逾越檢查必要之使用痕跡或需酌收費用才可還原的情形時,賣家可與買家協調商品整新費用等必要支出。
? 註:七天鑑賞期的算法是從收到商品的隔天開始算七天,且包含例假日。
「網購享有7天鑑賞期」已成了所有消費者的共同認知,但實際上並非所有的商品都享有鑑賞期,根據「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規定,仍有7種類型的商品排除在外,台北地院法官郭力菁30日特別提醒消費者,以免有錯誤認知而衍生糾紛。
自由時報2019-04-30報導
問題一、網購7天鑑賞期?
答: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消保法第2條第10款、11款分別有定義。)
亦即網路購物、電視購物、電話行銷、路邊訪問推銷、賣場問卷調查推銷皆適用此條法規。若在實體店面購物,不適用此七天鑑賞期的規定,除非有品質瑕疵或可歸責於業者的事由。
問題二、7天鑑賞期的例外?
答:「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自105年1月1日開始施行,該準則就部分性質特殊之商品或服務,規定作為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前段之合理例外情事,以平衡企業經營者和消費者間之權益。只要通訊交易的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便可以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參考: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消保法釋疑http://www.cpat.org.tw/page/about/index.aspx?kind=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