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謠言、假新聞,立法院今三讀通過行政院版本食安法修正案、傳染病防治法修正草案,針對散播不實食安謠言,或是不實訊息,足以損害公眾或是他人損害,將可處以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開罰最高100萬元以下罰金;若是散播流行疫情謠言或不實訊息,包含轉傳貼文等,一旦造成他人或公眾權益受損等,最高可罰300萬元的罰金,主管機關呼籲,未來轉貼文請務必三思。
聯合新聞網2019-05-24報導
問題一、散播食安謠言的罰則?
答:食藥署食品組長潘志寬表示,與疾管署相同,為了要打擊謠言,於食安法新增第46條之1,常在網路上看見有民眾對於食品或是政策有所曲解,一旦危害到他人或是公眾利益,只要能夠舉證,散佈謠言者為「惡意」,將可依新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萬元以下罰金。
食品安全衛生法第46-1條,「散播有關食品安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問題二、那如果是誇大食品療效呢,有什麼相關的罰則?
答:苗栗縣政府衛生局強調,食品不具有改變生理功能、身體外觀及醫療效能等功效,無論使用臉書、粉絲專頁、LINE等通訊軟體,如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可招徠商業利益之效果,即構成廣告行為。
食品業者及個人於網路販售食品,除網頁產品介紹內容外,對於產品見證人或民眾留言的內容,業者亦應負擔管理之責,內容均不得有誇張、易生誤解、或宣稱療效之詞句,違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暨同法第45條規定,涉及誇張易生誤解可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涉及宣稱療效可處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問題三、其他相關的誇大療效、廣告不實罰則?
答:108年7月1日起「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修正新法上路,罰款大幅提高,特別是針對廣告不實與誇大療效等提高罰鍰(由5萬元以下,修改為涉及虛偽誇大處4萬至20萬元),更不能有宣稱醫療效果(處60萬至500萬元),並且增加產品須確實登錄等相關規定另外,自110年7月1日起也會將非藥用牙膏及漱口水納入化粧品管理,希望透過詳實的法規對市面上推陳出新的產品進行規範,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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