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專欄》知名連鎖藥局無預警停業 員工該怎麼辦

李耿誠律師  撰文

知名連鎖藥局無預警停業 員工該怎麼辦-律師建議這樣做

桃園市某知名連鎖藥局因內部資金問題,日前一度無預警停業,包括總部、8家直營店及4間加盟店員工受影響,勞工們主張公司已在停工期間資遣員工,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但公司未足額提撥退休金等等,衍生的勞資糾紛經桃園市府調解破局後,8名員工今再赴桃園地方法院,控訴該知名連鎖藥局是無良企業,主張應給付資遣費、勞退金等權益;知名連鎖藥局總經理表示,一切交由司法處理(見相關新聞報導)。

閱讀重點

如果具有一定規模的中小企業或上市櫃企業有倒閉的跡象,法律有什麼機制可以預防?這類企業無預警停工或倒閉時,員工應該怎麼辦?可以請求資遣費或失業給付嗎?處理爭議的花費用和處理期間的生活費,有協助的方法?

一、請勞工局進行大量解僱查訪

具有一定規模的中小企業,或上市櫃企業有倒閉的跡象,例如勞保、健保未繳或遲繳、勞工退休金提發不足、發生重大勞資爭議事件,解僱人數可能超過十人(詳細規定請見<<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第11條>>)等等,制度上有設計「大量解僱預警查訪」,勞動部通報勞工局請勞工局進行進行大量解僱查訪,勞方也可向勞工局申訴,請勞工局查訪。

勞工局會協同律師、會計師進入企業進行查訪,與資方經營管理人員針對企業營運的生產、銷售、人力資源、研發、財務等現況進行訪談,並請企業提出財務報表由會計師檢視,查訪後由律師、會計師評估大量解僱的可能性,製作報告送交勞動部。

如果勞工局了解企業有大量裁員的可能,比較能夠預先採取相關作為,例如與企業協調保障員工權益的解決方案、入廠輔導向勞方說明法律上的權益。

二、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仲裁

如果資方還找得到人,願意與勞方進行勞資調解或仲裁,勞方可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仲裁程序。
申請程序相當簡便,勞工局人員會輔導勞方進行撰寫申請書,受理申請後,調解程序由調解委員、仲裁程序由仲裁委員進行處理。

一旦達成調解或作成仲裁判斷,調解紀錄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裁定後,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企業資產進行查封、拍賣取償;仲裁判斷書則等同判決,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三、向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工資墊償

(一)失業給付

勞資間就離職事由發生爭議時,雖然雇主不願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勞方依法仍可提出調解、仲裁或起訴相關受理證明資料影本,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失業給付,不過爭議結果,勞方確定不符合請領資格時,應該返還已領的給付(就業保險法第23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之3)。


1.失業給付的請領條件(就業保險法第11條

?勞方為非自願離職。非自願離職,係指勞方因下列情況離職:

  1. 企業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
  2.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 1.歇業或轉讓
    • 2虧損戌業務緊縮
    •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
    •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的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 5勞工對於所擔任的工作確不能勝任而預告資遣員)
  3. 勞動基準法第13條但書(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
  4. 勞動基準法第14條(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方情形)
  5. 勞動基準法第20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
  6. 其他視為非自願離職。勞方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超過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

?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勞方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2.失業給付的內容

?給付期間:

  1. 最長發給6個月。
  2. 最長發給9個月的情形。勞方離職退保時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證明者,。
  3. 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勞方1/2為限。
  4. 領滿失業給付期間者,保險年資重行起算。

?給付標準與方式:

  1. 每月給付
  2. 按勞方離職辦理退保勞方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發給。例如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0000元,失業給付可領取12000元。
  3. 再加給10%至20%的情形。勞方於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如有:
    • 扶養無工作收入勞方配偶
    • 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 每一人加給10%,最多計至20%。例如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0000元,失業給付可領取12000元,扶養二個小孩,每一人加給10%,最多可領到80%,失業給付可領取24000元。

(二)工資墊償

如果雇主已經事實上歇業,勞工局可作歇業認定,或者如果資方還找得到人,願意與勞方進行勞資調解或仲裁,勞方取得調解紀錄或仲裁判斷,可以向勞工保險局申請最長六個月的工資墊償,保障勞工短期內的生活不至斷炊。

四、向法院提起勞動訴訟,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如果與資方在勞工局進行行政調解不成,最後可選擇循司法途徑解決提起訴訟請求資方給付資遣費。不過,提起勞動訴訟後,法院仍然會安排勞動調解,調解不成後,由法官進行審理。
法律上,勞方因下列情況離職,資方依法應該給付資遣費:

  •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 第13條但書(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
  • 第14條(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情形)
  • 第20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與勞工終止契約時

至於資遣費的計算,勞動部有提供「資遣費費試算表可以參考。大致上分為舊制與新制,94年7月1日為分界點。

94年7月1日以前為舊制,在同一雇主的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計算的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舉例1:小明平均工資為30,000元,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工作年資為3年,則舊制資遣費計約90,000元【算式:30,000元×3=90,000元】。

94年7月1日以後為新制,則是每滿1年發給1/2個月的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舉例2:小明平均工資為30,000元,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的工作年資為3年6個月15天,則新制資遣費計約45,000元元【算式:30,000元×1/2×3=45,000元】。

五、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公司資產

勞方取得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仲裁判斷書、或勞動訴訟判決勝訴時,資方仍不履行給付時,則進入強制執行階段,查封拍賣企業的資產。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需先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後,取得裁定後,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仲裁判斷書、勞動訴訟勝訴判決二者則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六、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的扶助

打官司需要花費勞力、時間、金錢。
如果沒有委任律師,需要自己費心研究書狀怎麼撰寫、開庭如何主張、舉證,開庭前有的民眾會擔心到睡不安穩。

訴訟是由法院主導程序進行,如果時間拖長,整天跑法院,沒辦法工作收入,恐生活也將無以為繼。
更不用說,打官司請律師或裁判費都要花錢,因此勞方通常不願提起訴訟,保障自己的權利。

立法者考量上述情況,為了保障勞方的權利,在勞資爭議處理法中,授權勞動部訂有<<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針對一定資格的勞方,進行勞資爭議的法律程序,例如調解、仲裁或訴訟,都可以由委任律師協助,律師酬金由勞方先支付後,再向勞動部申請一定金額的補助。

訴訟程序的必要費用,例如裁判費、執行費等等,以及調解及訴訟期間的必要生活費也可以申請補助。


參考資料

聯合新聞網2020-06-05報導、ETtoday新聞雲2020年06月05日報導、 CTWANT 2020年6月14日報導。
中華民國勞動部全球資訊網-新制資遣費 105-05-17發布
https://www.mol.gov.tw/topic/3078/25331/25621/
中華民國勞動部全球資訊網-失業給付 104-06-10發布
https://www.mol.gov.tw/topic/3075/6065/19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