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比中指10秒 調解賠償金額出爐!

某政黨在凱道造勢,一名攝影記者在高雄拍攝粉絲集結準備搭車北上,竟遭一名粉絲比了長達10秒的中指。記者報案歷經半年後,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該名粉絲須賠償36000元。不僅如此,該名粉絲面對檢察官不僅態度輕浮,就連辯詞也是令人目瞪口呆。

三立新聞網2019-11-21報導

問題一、調解委員會可以處理什麼事件?

答:依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規定,鄉、鎮、市公所應設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調解事件:

一、民事事件。例如:車禍毀損、買賣糾紛、借貸糾紛、租賃糾紛、土地佔用等等。但並非所有民事事件都可以由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例如:離婚、收養、改訂監護權等,就不在可受理的範圍內。

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例如:傷害、車禍過失傷害、公然侮辱等。

問題二、哪裡有設置調解委員會?要向哪間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答:鄉鎮市區公所皆有設置。

1 當事人雙方居住在同一鄉、鎮、市、區者,向該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2 當事人雙方不居住在同一鄉、鎮、市、區者,民事事件係向他方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刑事事件係向他方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3 除前述兩種情形外,當事人雙方亦可合意向其他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惟須經該調解委員會同意。

問題三、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的效果?

答: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同時,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也得作為日後對造不給付時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第28條第2項)。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第31條)。所以如果當事人去調解委員會調解,而調解不成立時已經超過6個月的告訴期間,此時當事人可以聲請調解委員會將調解事件移請檢察官偵查,並視為當事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提起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