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汽車違停開門釀禍 被判過失致死

彰化一名媽媽,3年前載兒子去剪頭髮,停車沒有緊靠路邊,停在車道上就讓兒子開車門,後方騎士撞上車門摔倒,受傷臥床5個月後死亡,媽媽過失致死判刑8個月。

TVBS 2020-01-18報導

問題一、停車沒有緊靠路邊,也會成立過失致死罪?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法官認為,被告違反「臨時停車應緊靠道路邊緣」、「確認安全無虞後應迅速下車並關上車門」之義務,被害人因此與車門發生碰撞而受有傷害,並因此導致長期臥床,致生褥瘡併發肺炎,而因敗血性休克併多重器官衰竭而不治死亡,被告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法官另審酌證人證詞「打開車門後不久,數秒後被害人隨即撞上車門」,認為被害人到車門打開時,距離車門已相當近、車程時間短暫,被害人見到車門打開後,已難以反應採取措施閃避。因此認為,即使被害人有違反「行駛時不得駛出路面邊線」之義務,但因其對於車門打開一事已難以採取措施閃避,已無迴避可能,因此認被害人就本件車禍無與有過失。

最後審酌被告無前科、智識學歷等,並依自首規定減輕刑度,判有期徒刑8個月。

問題二、汽車駕駛臨停車及開車門時,須注意什麼?

答: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5項第3、4款規定,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汽車駕駛人或乘客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確認安全無虞後,再將車門開啟至可供出入幅度,迅速下車並關上車門。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2項規定,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其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六十公分。但大型車不得逾一公尺。

參考: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54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