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渣人夫塗銷配偶欄 櫃姐淪小三告慘他

高雄張姓人夫前年上交友網站認識吳姓櫃姐,為掩飾已婚身分,竟涉拍照再修圖塗銷配偶欄取信她,但兩人交往不到一年就遭張的妻子發覺,吳女更吃上妨害家庭官司,但她不甘受騙,反提告張偽造文書並求償30萬元,高雄地院依犯行使變造準特種文書罪處拘役30日確定,民事部分也判應賠吳女5萬元,可上訴。

聯合新聞網2019-11-24報導

問題一、本件民事庭法官怎麼說?

答:法官認為,張姓男子大費周章用修圖軟體將身分證後的配偶欄塗銷,顯示刻意對吳女隱瞞已婚身分,至於張所辯稱的家庭聚會,縱使明目張膽帶吳女出席,卻與親友間隔2張大桌子,親友不一定能確認兩人關係。

法官痛批,現今社會雖已較過往思想開放,但對於介入他人婚姻關係的第三者,仍多冠以小三、狐狸精等罵名,張姓男子不會不知道,否則何須掩飾已婚增加交友機會,已屬故意侵害吳女的人格,並遭誤會成介入家庭的敗德女子,判張應賠5萬元。

問題二、本件刑事庭法官怎麼說?

本案是用特種文書罪來判,這是指用以證明能力、資格的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駕照、車牌、畢業證書等。

答:核被告張男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變造準特種文書罪。審酌被告為掩飾其已婚之身分而與告訴人吳女交往,竟變造國民身分證配偶欄之記載,並向告訴人行使,使告訴人認其係無配偶之人,影響告訴人權益,並損及戶政機關對身分證管理之正確性,行為實有可議之處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參以被告尚未與告訴人和解,取得告訴人原諒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參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雄簡字第93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433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