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牽手無法證明有「姦情」 男控小王、妻子敗訴

黃姓男子與妻子結婚8年,去年察覺44歲妻子似有外遇,調查後發現她與52歲陳姓男子過從甚密,從去年5月底至8月1日間,兩人多次出入陳男位於桃園市蘆竹區住處、妻子位於中壢區的租屋處,並掌握兩人的牽手、勾手、一同搭電梯照片,黃男怒告陳男、妻子通姦。

自由時報2020-02-24報導

問題一、本件檢察官怎麼說?

答:檢察官指出,黃男提出的相關照片,僅能證明陳男、妻子有牽手等親密動作,但無法證明兩人曾發生性行為,加上沒有其他積極證據,偵結予以陳男、黃妻不起訴。

問題二、通姦成罪困難,還可以怎麼做?

答:刑事通姦罪成立要件較嚴格,通常需要「抓姦在床」、性器官接合等明確證據,但被害的一方可另提起民事侵害配偶權的訴訟,認定較寬鬆,配偶權涵蓋範圍廣,像本案的牽手、接吻都有機會求償精神慰撫金。但提起民事訴訟部分要注意有2年的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