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公布,位於中和區的「至佳電子」要求女員工請生理假時,必須用試紙沾經血查核,並拍照做為請假依據,否則只能請特休假或事假,這種違法形態前所未見。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雇主明顯違法,決議處罰最低罰額2萬元的5倍、從重裁罰10萬元。
自由時報2017-10-12報導
問題一、本件主管機關怎麼說?
答:勞工局表示,「至佳電子」被約談時反駁,工作規則明定請生理假不需檢附證明文件,沒有試紙仍可請假;
但申訴員工指證歷歷,並有電話錄音佐證,公司主管明確要求請生理假的女員工當天仍需到公司,以確認是否身體不適到無法工作的程度。也有兩名在職員工佐證,「沒有試紙就無法請生理假,必須改請特休假或事假」。
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此舉已經明顯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同時審酌該公司是全面要求所有女性員工都必須遵守,嚴重影響到勞工權益,因此決議處罰最低罰額2萬元的5倍,即加重裁罰10萬元。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問題二、雇主不可要求提證明文件,來看看修法理由?
答: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於民國103年修正,說明:「茲因實務上女性受僱者申請生理假,雇主一般皆要求提出醫療證明文件,然經期不適症狀難以用客觀判斷或儀器檢查,縱使就醫,醫師亦是根據病人描述生理症狀而診斷,而每個人對疼痛的忍耐程度不同,亦難以區分忍耐程度,因此在認定上十分困難。為使生理假之設置符合維護女性受僱者身體健康之意旨,修正受僱者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生理假,雇主不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參考:勞動部法令查詢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7.aspx?id=FL015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