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姓男子花錢僱請謝姓工人砍除祖厝庭院內2棵椰子樹,謝男卻被倒下的椰子樹砸死,家屬認為鄧男、謝男具有僱傭關係,身為雇主的鄧男要為謝男的死亡負起責任,提告求償近200萬元。
自由時報2018-10-17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鄧男主張,他與謝男應為承攬關係,而非僱傭關係,他對謝男沒有指揮及監督的權力,並不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家屬求償純屬無據。法官認為謝男並非受僱於鄧男的勞工,駁回死者家屬請求,可上訴。
問題二、假設本件有勞僱關係,雇主需負擔的職場安全條件?
答: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另第2項規定,如果勞工在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且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經報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勞動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參考: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36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