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砂屋正式的名稱是「高氯離子含量之混凝土建築物」。一般建築所用的砂是河砂,但海砂也並非完全不能用,而是若混凝土中混入了「未經處理的海砂」,其中過量的氯離子成分就可能會破壞混凝土的強度,再加上混凝土品質不良、施工不當便會導致鋼筋腐蝕,造成混凝土龜裂剝落、鋼筋外露,嚴重時更會損害房屋結構,影響居住安全。
新北市花姓男子與孫姓男子於簽訂契約,以960萬購屋,但花男事後指控,因鄰居傳聞該處是海砂屋,經檢驗確實為海砂屋,此為買賣重大訊息,賣家卻未告知,且契約加註「賣方不負氯離子(海砂)之瑕疵擔保責任」等字,可見對方明知房屋為海砂屋,卻故意保持沈默,不告知不知情的買家,他明顯是受到詐欺而購買,要求退還價金及賠償1000萬。
自由時報2016-07-03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法官認為,花男主張孫男於本件交易過程應有告知義務,其明知房屋為海砂屋,卻未告知花男該重大交易資訊,是花男乃被詐欺,而為買賣房地之意思表示之事實,自應由花男負舉證之責任,惟花男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所為主張之前揭被詐欺事實,自尚難遽信為真實。
又雙方契約中的加註文字,非但並不足斷定賣家確實明知房屋為海砂屋,反而可以認定花男對房屋可能是海砂屋,應有相當認識,因此判花男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問題二、什麼是海砂屋?
答:所謂海砂屋,即建築房屋時混凝土所用的砂;用的是來自海邊的海砂而非正常所用的河砂。由於海砂中含有氯離子,短期會使牆面滲出白色的痕漬,即俗稱之「壁癌」,長期則會加速腐蝕鋼筋,造成混凝土塊剝落,嚴重損害房屋的結構體。
問題三、民法中的被詐欺(意思表示不自由)是什麼?
答: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事法上所謂詐欺云者,係謂欲相對人陷於錯誤,故意示以不實之事,令其因錯誤而為意思之表示(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371號判例參照)。
又民法第92條第1項所謂詐欺,雖不以積極之欺罔行為為限,然單純之緘默,除在法律上、契紙上或交易之習慣上就某事項負有告知之義務者外,其緘默並無違法性,即與本條項之所謂詐欺不合。(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884號民事判決)。
同法第93條規定,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重訴字第1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