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的張姓網紅空姐,因偷情攝影師,被丈夫在網路上公開爆料搞外遇,除了形象重創,還遭法院判刑3個月。事發至近已半年,她首度露面泣訴始末,指控唐姓丈夫破壞孩子正常的生活,甚至突然幫兒子辦退學,希望唐男不要把兒子當成與她爭執的工具。而對於空姐要求不要妨礙兒子上學,唐男則直接回嗆「臭X子」、「還想教小孩」。
張姓空姐19日又在粉專PO文控訴:「孩子原本快樂安穩的作息,完全被唐個人的行為給破壞殆盡」,透露事發後丈夫不准她見小孩,還將兒子從幼稚園退學,要她帶到台中照顧,豈料對方又在16日帶走兒子,也不告知理由,「錯在我,別把兒子當爭執工具」。
TVBS新聞2018-12-20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查被告既與原告之配偶為相姦之性行為,揆諸前述,顯然破壞原告家庭生活之圓滿幸福,已屬不法侵害原告基於婚姻配偶關係而享有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審酌原告學歷為遠東工商專科學校畢業、目前從事保險業務,106年度之所得合計為2,605,505元,名下查無不動產;被告則為高中畢業、現以打零工維生,106年度所得為136,350元,名下除有2005年份、1600CC之汽車一部外,查無其餘財產等兩造身分、職業、教育程度、收入、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所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精神慰撫金以20萬元為適當。
問題二、偷吃=不是好母親?
答:夫妻離婚,依我國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雙方可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如果沒有協議或協議不成,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這時,法院酌定親權的考量事由,會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為最高指導原則,並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規定的事由綜合判斷。
第1055-1條第1項:「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另外,目前實務愈來愈重視「友善父母原則」,假設父母一方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的情形,會被法院認定是不友善的父母,影響爭取親權的機會。
以本件新聞來看,唐男認為張姓空姐偷情,所以無法好好教育小孩。但事實上,民法第1055條之1的親權審酌要件並未規定若父母一方涉犯刑事罪嫌,就一定會喪失親權。法院實際操作時,除非有家暴、對孩子有傷害或妨害性自主等情形,其餘刑事犯罪,還是會按具體個案去做認定。而唐男突然將兒子辦理退學,影響孩子原有安穩的環境,又不讓張女見小孩、不告知理由就把小孩帶走,恐有違反友善父母原則之情形。
參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桃簡字第27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56號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23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