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圓媽在巨大壓力下現身遞狀提告離婚,強調自己要爭取孩子的監護權,就有律師分析像這樣的家暴案件,通常對於被施暴者都會是比較有利的,如果提出相關證據,除了施暴影片外,還有跟孩子的互動影片照片都可以是呈堂證供。
三立新聞網2019-01-16報導
問題一、離婚的法定條件?
答:離婚除了夫妻雙方同意離婚外,如果要訴請法院裁判離婚,需要相關事由。我國民法第1052條對於離婚有規定情況: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以本件來看,肉圓媽遭受家暴,有第3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之情事,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問題二、什麼是監護權?跟親權有什麼不一樣?
答:監護制度與親權其實是二種不同的概念,不過一般都混用。監護權與親權指的都是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照顧教養的權利及義務
兩者最大的差異在於,監護權是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例如:入獄服刑、生死不明等)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由監護人(父母遺囑指定或法院指定)行使負擔。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親權則是由父母雙方或由其中一方行使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