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與男警發生婚外情只有她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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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警局1名刑警發生婚外情,與小三在汽車旅館或小三住處發生5次性關係,婚外情曝光後,該偵查員被警局記過與改調制服警察,警妻得知後怒告小三破壞家庭,法官雖以小三犯5個相姦罪合併判她4個月,惟認對小三有欠公允,給緩刑2年。

ETtoday新聞雲2020-03-02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於法院表示願以新台幣20萬元賠償告訴人,雖因告訴人無和解意願而無法進行洽商

但足認被告確有彌補之意,兼衡被告所為相姦行為,需男警之意願與合力方能為之,合併判處4月徒刑。

法官認為,因告訴人自始未對丈夫提告,造成僅有被告受到刑事追訴及處罰,實非公允,再者,通姦、相姦罪之除罪化,乃近年來之司法議題之一,2017年之司法國是會議更作成廢除通姦、相姦罪之決議

參以告訴人業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所受損害自能循訴訟途徑獲得相當之填補,是認被告經此偵審及刑之宣告程序,已足策其警惕,並無命其實際負擔刑罰之必要,故所宣告被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諭知緩刑2 年,以啟自新。

問題二、通姦罪除罪化的理由?

答:

1.疑慮:婚姻的圓滿是否真的能夠靠刑罰保障?當配偶一方與他人發生通姦,這段婚姻勢必已存在裂痕,僅靠刑罰維護並非能達成真正的婚姻圓滿。

2.現今通姦罪設有對配偶一方撤回告訴,但該撤回告訴的效果不及第三人的規定,又實務上通姦罪實體受刑人數女性遠高於男性,使得常常發生妻子原諒先生,夫妻二人於法庭上一同對付小三的情形。然通姦是雙方合力構成之行為,告訴人可對配偶單獨撤告,未處罰到男性反而只處罰到女性、壓迫女性的實質不平等現象。

3.性侵被害人因恐遭對方配偶提告通姦,反而不敢舉發遭性侵,影響其性自主權之保障。

資料來網: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