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註銷車勿亂「掛」牌上路

基隆一名李姓男子為了讓自己車牌被註銷的小貨車能夠繼續使用,去年10月竟花3千元購買兩面來路不明的車牌,懸掛上路,卻不知購得的車牌竟是贓物,被警方查獲。基隆地方法院近日審結,認定李男觸犯普通贓物罪,判處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3萬元。

自由時報2019-03-03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法官審理時認為,李男為了一時便利,向不明人士購買車牌,增加被害人找回失物的困難度,也造成警方追查犯罪困擾,考量他犯後承認犯行,且已經車牌歸還被害人,判處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

問題二、不小心買到贓物,就一定會構成贓物罪嗎?

答:刑法第349條規定,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所謂「贓物」,是指觸犯侵害他人財產的罪名,因而取得的東西。例如竊盜、侵占、詐欺等罪,所取得的東西,就是贓物。

本條贓物罪只處罰「故意」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贓物的人,如果是不小心買到當然不在處罰之列。不過,因為持有贓物難免瓜田李下,程序上檢警調查時就需要說明,怎麼購得、動機、有無買賣合約書、是不是以顯不相當之市價來購買(可能因贓物較便宜而與市價不相當)等一切情況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