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周姓萊爾富門市員工,今年8月涉嫌為取得遊戲平台點數,自行在機台按取繳款憑單,刷讀了365筆條碼,總金額高達724萬台幣,幸好詹姓老闆及時發現,款項未撥付。士林地檢署日前偵結,全案依背信未遂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聯合新聞網2019-12-30報導
問題一、什麼是背信罪呢?
答:我國刑法第342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謂「違背其任務」,係指違背他人委任其處理事務應盡之義務(民法第535條),內含誠實信用之原則,積極之作為與消極之不作為,均包括在內。故是否違背其任務,應依法律規定或契約內容,依客觀事實,本於誠實信用原則,就個案之具體情形認定之(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65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另,背信罪所稱財產或其他利益上之損害,係指減少現存財產上價值之意,凡妨害財產上增加以及喪失日後可得期待之利益亦包括之,又所生損害之數額,並不須能明確計算,祇須事實上生有損害為已足,不以損害有確定之數額為要件(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2205號判決意旨參照)。
問題二、除了刑事責任外,還會有其他的法律責任嗎?
答:可能涉及民事責任:
1.契約責任:員工於任職時,於勞動契約中若有與公司簽訂不得違反事項等相關契約而違反,公司得依據契約約定,請求員工賠償公司之損失。
2.侵權責任:要視個案具體情形及受有何損害來看,如以本件新聞而言,周姓員工盜刷的365筆條碼共計724萬台幣,因款項尚未撥付,商家似尚未受有損害,因此侵權責任部分不一定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