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莊姓男子在父親土地上種樹銷售,但緊鄰的林姓男子認為樹根越界,以鋸子鋸毀,導致莊男有76萬多元損失,提告請求損害賠償。
聯合新聞網2020-02-03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法官審酌,莊男在父親的土地上種植樹木,從種植時起樹木與土地相互結合而為土地的構成部分,樹木應歸土地所有權人,也就是歸莊父所有。原告莊男對於該等樹木雖無獨立的所有權,但有債權的收益權存在,將來得因收取而原始取得該樹木(出產物)所有權。
而折損的樹木是土地所有人莊父同意莊男種植並收益,被告林故意鋸損樹木,其中羅漢松、七里香、鐵冬青、台灣櫸木、土芒果、象牙木、大葉欖仁等共39棵樹木因不當修剪及截頂後,雖未死亡,但嚴重影響賣相,經彰化縣園藝花卉同業公會鑑定,合計折損金額為25萬1050元。被告林男以不正當手段侵權,遭鋸損的樹木共39棵,判林須賠償折損金額25萬1050元,可上訴。
問題二、那麼如果鄰居的植物長到我家來,能不能自行修剪?
答:民法第797條規定:
土地所有人遇鄰地植物之枝根有逾越地界者,得向植物所有人,請求於相當期間內刈除之。
植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刈除者,土地所有人得刈除越界之枝根,並得請求償還因此所生之費用。越界植物之枝根,如於土地之利用無妨害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因此,從法條可以知道,鄰居的植物越界長到你家來,如果對於土地的利用沒有妨害(例如只是妨礙景觀),那麼就不符合上開第797條的規定,也不能自行修剪,如果擅自修剪可能涉及刑事上毀損罪、民事上須賠償(如本件新聞)的問題。
但如果確實會妨害土地利用,則可以向鄰居(植物所有人)要求在一定的時間內修剪。如鄰居不在這個期間內修剪,那麼你(土地所有人)就可以自己修剪植物枝根,並可以向鄰居請求償還因修剪所生的費用。
參考: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83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