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酒店妹偷上班 毒配酒 撞死婦肇逃

在台南市北區一家酒店上班的官姓酒店妹,於本月9日政府宣佈全國酒店舞廳停業後,疑悄悄轉進它處繼續陪酒賺錢,昨天凌晨夜生活下班時段,她穿得美美的開著「馬三」轎車返家,竟酒駕恍神撞死晨運婦人,接著繼續胡亂衝撞。員警到場發覺車廂內滿是毒品味,酒駕之外還可能毒駕,稍後問她知不知道撞死人?只見官女眼神飄忽淡淡地說「不曉得!」

自由時報2020-04-12報導

問題一、何謂毒駕?

答: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基此,毒駕認定標準須具備「施用毒品」及「致不能安全駕駛」兩要件。

要證明肇事是吸毒造成,相當困難,因為不像酒駕有儀器檢測,毒駕多半只能靠員警自行判斷,也因此取締毒駕件數,遠低於酒駕。

目前以採集尿液檢驗方式認定是否有吸食毒品,而以是否直線走得筆直、圈圈沒畫出格子、攔檢前沒有違規蛇行或其他看起來無法安全開車的情況等等認定是否為不能安全駕駛。

問題二、酒駕認定標準?

答:102年後,將酒駕「致不能安全駕駛」的規定予以刪除,因此,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只要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就一律視為不能安全駕駛即可定罪。由此可見,針對酒駕我國是強調「零容忍」的態度。反觀毒駕,必須具備「施用毒品」及「致不能安全駕駛」兩要件,才可構成刑法上的公共危險罪。


參考:舉證困難!去年毒駕揪1236件 僅1成遭法辦  TVBS 2019-11-15新聞報導

https://news.tvbs.com.tw/local/1235047

吸毒後不能安全駕駛認定標準之研析  立法院106-06撰成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85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