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有一名男子利用悠遊卡免費停車5分鐘的機制,將車停入停車場,再步行前去刷卡,免費停車了半年後才被發現,也遭到起訴。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李家豪今(19)日出面釋疑,刑法有明訂對收費設備詐財的刑責,呼籲民眾不要以為詐欺只有對人才成立,欺騙機器也是詐欺。
華視新聞2018-07-19報導
問題一、人騙機器也是詐欺嗎?
答: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李家豪表示,刑法第339條之1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這就是所謂「對機器詐欺」。
李檢指出,隨著無人管理收費設備、電子錢包普及,現今很常見的收費設備,例如販賣機、便利商店電子錢包、停車場收費機等,都是透過電腦程式去完成買賣目的,當有人對於這個電腦程式做出欺騙的行為得到財物或利益,也就是等同於對人的詐欺,呼籲民眾勿貪小便宜。
問題二、本件判決結果如何?
答:本件一審法官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循正途獲取利得,竟以重複使用悠遊卡利用收費設備5分鐘免付費的機制,將車輛出入及停放,而使收費設備陷於錯誤之不法方式取利,惟念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獲利益額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50天,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另沒收所獲不法利益即應繳之停車費共新臺幣4萬元。
被告不服上訴,二審法官審酌被告未有前科,於警詢、偵查及二審審理中始終坦承犯行,認為已經知錯,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其損失,故給予緩刑2年。
參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調偵字第1896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561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簡上字第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