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姓男子2年多前受雇於台南市某印刷廠,蔡姓老闆以試用期為由,首月薪資以實際出勤日計算,未給付休息日及例假日工資外,他做滿1年後離職,老闆也未給付7天應休未休工資,提出檢舉,勞工局勞檢更發現當事人加班費計載不實,去年2月依勞基法規定,共處以罰鍰6萬元。蔡認為,這對微小公司負擔太大,不符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提起行政訴訟。
聯合新聞網2020-05-08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台南地院認為,勞基法已刪除試用期規定,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試用期間,然該期間勞工仍受勞基法的保障,勞工既有出勤工作事實,雇主仍應依法給付該日工資,以及法定例假及休息日工資。許的特別休假既已因終止契約而未休畢,應於終止勞動契約時,即給付應休未休畢的特別休假工資。
院方指出,台南市府以蔡違反勞基法,各處法定罰鍰最低額2萬元,合計6萬元,於法並無違誤,也無違比例原則。至於蔡庭稱僅3名員工,屬微小企業,無力負擔,蔡倘經濟短期內無力負擔,可向市府申請分期償還,惟院方仍期待立法機關能更應體恤民情,制定更細緻的立法,給予微小企業先予輔導後仍不遵行始裁罰或較輕且妥適的立法。
問題二、如勞雇雙方自行約定試用期,在此期間,雇主需幫員工投保勞保嗎?
答: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是在職強制性社會保險,不論是試用期員工、正職員工、工讀生或部分工時人員,雇主均應依規定於所屬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以保障員工權益。
❗這是強制規定,不是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可自由選擇。
❗投保單位如違反規定,未為其所屬員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1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勞保4倍及就保10倍罰鍰。
❗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就業保險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
參考:107.01.08 ─ 試用期員工要加保嗎?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保局資訊站>107年度1月份文章
https://www.bli.gov.tw/0022970.html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