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一名60多歲張先生臨櫃申請二度變更姓氏,因年幼時父貧困被母親招贅而從母姓,後再因父親對子女姓氏不同及入贅身份有芥蒂,遂與母親約定讓張先生改從父姓,一償父親宿願。如今,父親過世後,為完成高齡母親心願,繼承母親家族香火,張先生再到戶所申請再次改從母姓,經北區戶所協助,終讓張男孝心得以如願。
自由時報2019-10-28報導
問題一、可以改姓的條件有哪些?
答:民法第1059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姓名條例第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撤銷認領。
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音譯過長。
五、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由上述規定可知,出生登記前由父母決定從父姓或母姓,如果沒有共識或是沒有約定,就由戶政抽籤決定是從父姓或母姓。子女出生經登記後,但未成年前,可以由父母約定變更姓氏一次,子女成年後可以再自己變更一次。到這邊共計3次。
如又想更改,有符合第1059條第5項之情形,可以聲請法院改定之。或是有符合姓名條例第8調的情形,也可以申請改姓。
夫妻可以申請冠配偶之姓。另夫妻冠配偶之姓後想回復本姓,在同一婚姻關係中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