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真持有一張本票換款日期是民國100年,現已107年終於找到對方,並要求對方還款,但是已超過3年期限,且本票上僅註明還款期限,並未註明發票日期。
問題一、本票已經超過3年還能追討嗎?
- 答:按票據法之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問題二、本票無效、又已超過三年,還能追回債務嗎?
- 答:一般而言,會簽立本票大多都是因有借貸關係,而依我國民法規定時效為15年,雖然本票過期,建議可以該本票為據,主張雙方有借貸關係,請求返還借款。
問題三、如果本票是有效的,請求上是否有時間的限制?
- 答:有的
按票據法之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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