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為什麼持有本票確不能證明債權存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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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案例

林小姐向張先生借了新台幣200萬,張先生要求林小姐簽一張面額400萬的本票當作借據,就提了200萬給林小姐,而後林小姐付了二年利息覺得太高就停付利息,張先生拿為到利息就要求林小姐償還本票金額,但林小姐避而不見,於是張先生就拿本票向法院申請裁定淮予強制執行,不料林小姐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並勝訴,為此,張先生覺得為什麼明明有借錢給林小姐,竟被判敗訴。

 

法律解析

為何張先生明明借錢,林小姐也有簽本票,為何會敗訴?

張先生主張林小姐因借錢才開立本票,而借錢屬於消費借貸契約,必須在交付金錢時契約才生效。如果林小姐不承認有借錢,張先生必須就「交付金錢」負舉證責任,若張先生沒有其他證據,如寫明收到金錢的借據或張先生匯錢至林小姐的銀行帳戶等,只有一張本票,法院有可能會判張先生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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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雖然是一種保障債權的快速工具,但只有一張本票還是不適當的,最好還有其他證據來配合本票請求。

在本案中,張先生會被法院判敗訴,主要是因為證據不齊,無法證明債權存在。

因為,如果借貸雙方對於事實有爭議的話,在第三人不知誰主張是真的情況下,只有依賴證據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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