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他打我才還手」行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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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還手,還可能因此坐牢!高雄一名林姓機車騎士,去年六月,騎車行經華夏、新莊仔路口時,遭遇貨車逼車,兩個人當街扭打成一團,林姓騎士一度跌坐在馬路中央,差點被撞,後來雙方都提告傷害等罪嫌,法官勘驗錄影帶,發現貨車駕駛先動手,但機車騎士也有不對,認定是「互毆」,判決騎士傷害罪有期徒刑三個月、比中指公然侮辱,判刑拘役20天,讓他難以接受。

問題一、被打還手不算正當防衛嗎?

答:正當防衛是指為了防衛自己或第三人之權利,而對現在進行中之違法侵害行為或攻擊行為所為之必要防衛。由於他人當前之違法侵害或攻擊,基於人類之自衛本能及天賦權利,在無法立即獲得公權力保護的情形下,為必要之防衛,以排除正在發生之違法侵害。

若被打的同時,與以還手或阻擋,尚於正當防衛的範疇內,如若已經被打後,再出手反擊,則以超出正當防衛之範疇。

問題二、打架能否主張正當防衛?

答:不行。

互毆係指行為人雙方各自基於傷害對方之故意,為傷害之行為,並造成對方傷害之結果。

依我國最高法院判決認為互毆時,不能證明誰先動手,亦無法證明動手是否是為了排除侵害,故認為互毆的人均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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