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林姓及劉姓男子去年2月在鶯歌區某超商內玩「13支」被警方查獲,並扣到記帳單,3人異口同聲說只是玩撲克牌遊戲打賭輸了彈耳朵,記帳單是記錄事後彈耳朵次數。不過,警方蒐證錄到3人曾討論:「好啦,100啦,100啦」新北地院除依賭博罪,分別判3人罰金3至5千外,另依偽證罪各判刑3月。
自由時報 2016-04-10 報導
【問題討論解析-為什麼說謊、瞎掰會判更重?】
(1) 先看法院判決理由:法官認為被告三人於前揭偵訊中所具結證稱:當天並未賭博財物,僅係在玩撲克牌遊戲,記帳單係記錄事後玩牌彈耳朵之次數等語,顯屬虛偽陳述,又此部分之陳述足以影響前揭賭博案件之判決結果,核屬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是其等以證人身分於偵查中供前具結後所為之虛偽陳述,確已構成偽證行為。被告3 人此部分偽證犯行,事證明確,亦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2)也就是說,本案被告之所以會被處有期徒刑,是因為三人以證人的身份並具結後,供述說當日並非賭博,只是玩撲克牌遊戲打賭輸了彈耳朵,這些證言足以讓法官對賭博罪的事實產生誤認,所以對三名被告另外科以偽證罪之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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