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有位30歲的胡姓男騎士,今年5月中旬在草屯鎮外環道路直行,遇到某汽車駕駛自外側變換車道插入,嚇到胡姓騎士,他一時怒火中燒,騎機車追上汽車,並向汽車駕駛比中指。
ETtoday社會新聞 2016-11-02 報導
問題一、何謂公然侮辱?
答:公然侮辱是刑法上妨害名譽罪之一種,是指公開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共同見聞的情況下,以強暴與非強暴的手法,使對方在心理上、感情上感受到難堪或不愉快之行為。所謂「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之人格及名譽,造成相當的難堪及不快,讓人感到被貶低或輕蔑,即足當之。
-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問題二、比中指也算公然侮辱?
答:依本案判決,法官認為,被告伸出左手並比出中指之動作,依一般社會通念及一般合理之人認知,已具有貶低、藐視他人之意,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及人格尊嚴。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參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5年度埔簡字第1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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