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公車運將急煞 害輪椅族翻車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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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歲的連姓公車司機去年4月17日在松江、南京東路口協助行動不便坐輪椅的林姓老翁上車乘坐。連男卻未將輪椅區清空並幫林翁繫上安全帶,並在南京東路5段時未及時注意前方計程車,貿然剎車,導致林翁輪椅側翻,並有骨折的情形。

問題:公車司法要負法律上的責任嗎?

答:法官認為,連○滐身為職業駕駛人,其注意能力應較一般人為高

於協助患有肌肉萎縮症之被害人即告訴人林○山搭乘公車之際,竟疏未注意進一步將公車上可停放輪椅之區域淨空,使告訴人得以繫妥安全帶後再啟動公車

導致告訴人嗣後因被告緊急煞車時,輪椅翻覆而受有傷害,行為應予非難。

參考: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 審交簡上 字第 37 號刑事判決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 審交簡 字第 177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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