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土城區土城國民運動中心前年間開幕並試營運,當時一名郭姓女子前往冰宮滑冰場溜冰,卻因踩到地面積水滑倒,導致尾骨骨折、尾椎骨折等傷害,氣憤提告;新北地檢署認為國民運動中心余姓負責人有疏失,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嫌起訴。
問題、這一件法官怎麼判決呢?
答:被告固為土城運動中心執行長負責綜理中心一切業務,惟執行長下設有經理等職輔佐被告,冰宮場地管理維護等業務,尚有經理為執行、注意監督,
且案發當日冰宮場地管理維護實際上係由立勝與葳楓公司人員直接負責,救國團就冰宮業務因已委由專業廠商進行管理,故未派駐人員在冰宮內,於此分層管理、專業分工下,
被告對於冰宮內溫度控制、冰面與相關設備維護,乃至於制定注意規定等事項,顯然無法躬親處理,
其就冰宮場地管理維護乙事應僅處於間接管理之地位,無法即時掌握狀況以做適當因應,故難認冰宮場地管理維護係被告直接業務範圍。
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 易 字第 1231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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