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劈腿女騙遭撿屍!綠帽男友暴怒討公道…猛電小王、逼簽本票

一名24歲張姓男子前(2015)年8月到新北市淡水區一家PUB放鬆時,與PUB內18歲的陳姓女員工越聊越來電,便相約凌晨女子下班後到海邊散步,張男還將陳女帶回家嘿咻。事後陳女25歲的洪姓男友懷疑她劈腿,氣憤的質問她,她禁不住逼問,竟謊稱遭張男灌醉撿屍,洪男憤而夥同友人將張男擄走,不但用電擊棒電擊張男下體,還逼他簽下150萬元的本票。

2017-12-09東森新聞

?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 查洪○智因懷疑其女友陳○於104年8月下旬間遭張○銘性侵害,雙方於同8月26日晚間在臺北市林森北路春天汽車旅館內商討和解事宜,由張○銘簽發票面金額50萬元本票及借據各1紙交付洪 ○ 智,並允諾於9月2日先支付15萬元頭期款,惟張○銘屆期未能支付款項,被告等人始為本件傷害、強制、私行拘禁之犯罪,依洪○智等人的認知,渠主觀上認係向告訴人索討債務,尚難認基於不法所有意圖之勒贖意思,而不該當於擄人勒贖罪責

法官遂依私行拘禁罪判洪男2年徒刑,其餘共犯則分別判刑6個月到2年不等,全案仍可上訴。

? 問題二、被逼迫簽下本票,本票還有效嗎?

✍ 有效,但可撤銷。

依本件,如果張男不主張撤銷意思表示的話,這一張50萬元本票還是有效,所以張男可依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向法院提出撤銷意思、要求返還本票的告訴。但須注意,提出這項撤銷意思表示,依民法第93條規定,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提出,否則就過了撤銷時效。

  • 民法92條第1項本文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46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