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劉姓男子因不滿于姓男子欠他20萬元,屢次催討不還,還避不見面,竟持槍到于男朋友的酒吧大鬧,被警方逮捕,高雄地院一審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他3年4月,併科罰金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可上訴。
問題一、遇到欠錢不還的人怎麼辦?
答:有借錢給朋友時建議可定期發通知催討,以存證信函的方式較為正式;另可向法院聲請或區公所申請調解,請債務人出面商討還款方式;或可以支付命令方式,向債務人請求償還債務。若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則不排除提起民事訴訟。
問題二、如果朋友見了錢搞失蹤怎麼辦?
答:如遇到債務人搞失蹤或惡意不還錢的情況,則可向檢察官提起詐欺告訴,也就是法律上所謂「以刑逼民」的概念。無論檢察官調查後有無對債務人提起告訴,至少能透過此方式將債務人找出來。千萬不要以私刑或暴力討債的方式,可能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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