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調查,高市一對7旬蔡姓夫妻,與黃姓女子(40歲)為多年鄰居,雙方感情不睦,經常吵鬧不休,為亂丟垃圾之事,互控鬧上法院。雙方狹路相逢,爆發口角衝突,蔡男聽聞門外吵架聲,外出查看赫然見黃女大聲咆哮,趨前幫妻子助陣,伸手作勢毆打,嗆聲「好膽上警局講」。
問題一、恐嚇罪之認定?
答:恐嚇的意義,就是行為人為使對方產生恐懼的意思,表示要以非法手段戕害對方的生命、妨害對方的自由、破壞對方的名譽、毀損對方的財產,這些都是恐嚇的行為。
須注意的是,行為人雖表示將要對他方不利,但使用的手段為是合法的方法,諸如本案「上警局說」、「提告」等,則非刑法上恐嚇之犯罪行為。
問題二、嗆「我要殺了你」,只是說說又沒有真的要做,也構成恐嚇嗎?
答:是的。
恐嚇行為是指用非法的手段,將未來的害惡意思通知被害的一方就符合犯罪的要件,不必真有加害的意思。
至於通知的方法並沒有限制,當面將加害的事由直接告知被害人固然是通知,將害惡的意思告知被害人的親友或他身邊的人,要他轉告被害人的間接通知,也符合通知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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