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家賊難防! 拐賣屋吞房款氣死外婆 25歲不肖孫判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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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男母親過世後還在就學期間,廖姓外婆提供他住中市逢甲巷1棟2層樓透天厝(兇宅),但100年間,才19歲的劉男到療養院成功遊說外婆售屋,卻以550萬元賤售,且拿到錢後竟逃匿,期間投資期貨慘賠300萬,其餘花用殆盡,1年多後外婆才知道而提告,因過度傷心已過世,劉男通緝到案坦承犯行。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有相當之證據可佐,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普通侵占罪。

法官依侵占罪判1年,犯罪所得416萬餘元沒入。

問題二、刑事訴訟程序中,若原告死亡程序會?

答: 如果是以公訴程序運作,那被害人死亡並不影響公訴程序之進行。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人或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應分別情形,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

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緝字第331號刑事判決